廣州南沙關于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
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圍繞打造“立足灣區、協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戰略性平臺”目標定位,發揮自貿區引領制度型開放作用,依托粵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區、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綜合保稅區、國際化人才特區等重大平臺,堅持創新驅動、產業為本,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融合貫通資金鏈與人才鏈,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互促,構建與南沙發展定位相適應的產業政策體系,推動建設大灣區國際航運、金融和科技創新功能承載區,打造高質量發展新引擎主陣地,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扶持對象
第一條 本措施適用于在本區行政轄區內依法登記注冊、依法納入本區屬地統計、主管稅務機關屬于本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或聯合體),在本區注冊運營的金融類機構,以及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決定的其他支持對象(含個人)。區產業扶持辦法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聚焦打造全過程創新生態鏈
第二條 研發獎勵。對新型研發機構在建設期內給予最高1億元補助。鼓勵企業、機構加大研發投入,對研發經費支出給予最高1000萬元研發投入后置獎勵。
第三條 應用推廣獎勵。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等企業開展場景應用、取得資質、提供服務、購買服務等進行獎勵和扶持。對重點產業應用示范項目,按項目實際投入費用給予單項最高500萬元獎勵。
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支持區內高校、科研院所、民辦非企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知識產權機構及平臺等推進科研成果轉移轉化,支持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按照實際投入、獲獎榮譽、提供服務等給予單個企業或機構最高1000萬元獎勵。
第五條 孵化載體獎勵。對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最高獎勵300萬元。
第三章 聚焦打造高質量發展的產業鏈
第六條 龍頭企業獎勵。對世界500強、獨角獸、主板上市企業等龍頭企業給予綜合政策扶持。
第七條 落戶獎。對新注冊或新遷入的企業,根據產業分類、生產經營、經濟貢獻等,給予最高3000萬元落戶獎勵。
第八條 經營貢獻獎。支持企業持續經營發展,根據企業類型、經濟貢獻增長情況,給予企業最高100%的區級經濟貢獻獎勵。
第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獎勵。對企業新建、擴建、改建區內項目以及購置生產設備儀器的,工業園區擴建、改建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最高5000萬元獎勵。
第十條 提升能級獎。對首次進入世界500強的企業,給予2000萬元獎勵。對首次進入世界1000強、中國企業500強的企業,給予100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辦公用房、工業廠房及倉儲用房補貼。鼓勵企業、機構、人才在南沙集群發展,支持企業在區內實地辦公。對進駐重點集聚區的企業給予最高3年免租扶持;購置辦公房產并用于自身實地辦公的,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購置補貼;租用自用辦公用房、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的,連續3年、最高按租金及物業費市場評估價格的100%給予每年不超過300萬元補貼。
第十二條 高成長企業扶持。對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國家認定的制造業冠軍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中小微企業經營發展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支持推介交流與項目引薦。對企業或機構舉辦論壇、賽事、會議、活動等,給予最高2000萬元經費獎勵。對單個引薦機構每年可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上級資金配套獎勵。對企業、人才團隊獲得上級各類獎勵與扶持資金的,按國家、省、市給予最高500萬元配套獎勵。
第十五條 產業聯動獎。對區內企業、機構購買區內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服務業等企業、機構的產品和服務,按照合同金額給予購買方最高300萬元獎勵。
第四章 聚焦打造融通創新的資金鏈
第十六條 股權投資支持。成立總規模50億元的南沙產業引導基金,給予企業股權投資支持。對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控股類企業投資區內上市、非上市企業,根據投資規模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對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企業利用外資部分,根據投資規模額外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支持產業基金投資區內企業及優秀人才創業項目,對在區內注冊運營的創業投資基金,按其投資區內項目情況,給予單家基金每年最高300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貸款及貸款貼息支持。區政府設立最高1億元規模的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與區內合作的銀行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最高3000萬元信用貸款。對取得本區商業銀行機構貸款的企業,按實際貸款利息給予每家企業累計最高300萬元支持。根據貸款性質、貸款余額,最高給予區內銀行機構200萬元支持。
第十八條 企業上市獎。對后備上市企業上市掛牌的,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自新三板精選層轉板上市,可獲得最高1300萬元獎勵。對利用資本市場再融資、發行債券或證券化產品的企業,給予最高600萬元獎勵。
第十九條 并購支持。對并購控股上市掛牌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并引進本區的,最高可給予企業300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 跨境貿易投資支持。對區內機構、企業開展本外幣資金池業務、跨境金融資產交易業務,根據交易規模,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第五章 聚焦打造產才融合的人才鏈
第二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獎勵及團隊扶持。對在南沙全職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給予最高1000萬元人才獎勵。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按照勞務報酬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人才獎勵。對符合本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高層次人才團隊項目,給予最高1億元獎勵。
第二十二條 人才經濟貢獻獎勵。骨干人才與高管人才最高給予個人經濟貢獻100%的獎勵。對股權投資企業、后備上市企業、總部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等人才,其投資性收入、股權轉讓收入、股權激勵收入,最高按照個人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100%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新引進人才獎勵。對新引進落戶的本科(學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的人才,給予最高12萬元生活補貼。對引進的博士后科研人員,按科研、生活補貼、住房等給予最高75萬元補貼。對港澳臺僑青年在本區交流、實習、就業、創業、參賽等,給予單項最高100萬元獎勵。
第六章 加強服務保障
第二十四條 優化企業服務。
用地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企業可獨立申請或者聯合申請建設總部辦公大樓,其建筑規模應與企業的經濟貢獻相適應。鼓勵“租讓結合,先租后讓”等多種方式供應新興產業園用地。新興產業園區內土地可按不同功能混合利用,園區以產業功能為主導,可適度配置一定比例的商業、辦公、住宅建筑面積。
支持辦理落戶。對重點企業,按照企業的經營規模、經濟貢獻等情況,區統籌給予一定名額的總量控制類入戶指標,支持未達計劃指導類入戶申報條件的企業高管及核心人才享受市民待遇。
支持員工安居。對重點企業(機構),按照企業(機構)的規模、貢獻等情況,區統籌解決相關重點企業(機構)員工合理住房需求。
交通出行支持。對重點企業申請廣州市中小客車增量指標,根據企業的經營規模、經濟貢獻等情況,區統籌給予一定名額的指標競價獎勵。
優先審批服務。對重點企業的項目優先進行行政審批,優先開展政策兌現等服務。
實施重點協調與服務專員對接機制。重點企業享受區領導掛點聯系服務,將重點企業項目納入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重點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提供“一對一”全生命周期定制化服務,協助重點企業做好注冊設立、稅務登記、業務對接、享受專業的法律服務和金融服務。
市場推廣支持。協調開放公共服務資源支持重點企業應用場景運用,支持企業推廣產品與拓展市場,完善政企合作平臺,搭建企業資源交流服務平臺,促進區內企業交流合作、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協同創新發展。
優化政策兌現服務。建立產業扶持政策兌現跟蹤服務與監督檢查機制,及時跟進扶持對象享受扶持的承諾履約情況,加強兌現執行管理,推動扶持政策發揮應有效益。所有政策申報實行“一口受理、內部流轉、集成服務、限時辦結”,由區政策兌現窗口一窗通辦。獎勵資金用于支持企業、人才高質量發展,各獎補項目組織申報時間以具體申報通知或指南為準。資格定補類項目隨時受理,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按年度投入或產出基數獎補的數據核校類項目可安排在次年組織申報,鼓勵實行分期或按比例預撥獎補。
第二十五條優化人才服務。依托大灣區國際人才一站式服務窗口、大灣區(廣東)國際人才驛站,健全人才綜合服務體系,實施南沙人才卡分類服務保障。聚焦人才工作生活最關心的焦點問題,全面實施“人才安居無憂”“子女入學無憂”“父母養老無憂”“配偶就業無憂”“家庭醫療無憂”服務保障,為人才在南沙創新創業、安居樂業提供全方位支持。
第二十六條 充分發揮上級賦予優惠政策效應。
落實啟運港退稅、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試點、國際航運保險稅收優惠、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等政策。積極爭取支持南沙自貿區發展的稅收政策。有序推動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推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落地,積極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試點、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試點、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試點等資本項目改革,落實銀行優化新型國際貿易結算、貨物貿易特殊退匯免于登記等經常項目便利化措施,深化外匯領域改革開放,提升跨境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爭取對國際高端人才給予入境、停居留便利,實行更大力度的國際高端人才引進措施。
對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TP)、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國際高標準規則,開展貿易自由便利、投資自由便利、要素流動便利、金融服務、競爭政策、綠色發展等先行先試,建設經濟全球化發展引領區。支持粵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區、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綜合保稅區、離岸貿易綜合服務平臺等開放平臺建設,攜手港澳深化對外經貿合作,促進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全球主要自貿區、自貿港區的交流合作,建設中國企業“走出去”綜合服務基地,構筑粵港澳大灣區對接融匯“一帶一路”建設的國際經濟合作新平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實施細則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對于本措施之外,重點產業、重點領域、重點功能平臺方面需給予的特色支持措施,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專項政策。
第二十八條 本措施涉及對同一支持對象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企業以各種方式取得政府扶持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新引進或新設立的區重點發展和培育產業企業以及科技創新發展領域除外。對帶動性強、地方貢獻大的重點產業項目,有特別貢獻以及特殊重大事項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給予特別貢獻獎勵。企業可同時享受市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市的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在企業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對于從市內其他行政區遷入的企業,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對象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并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由政策制定部門追回獎勵資金。存在惡意欠薪、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的,或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較大群體性事件、較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不能享受本措施的政策扶持內容。
第三十條 本措施提到的獎補金額如未注明的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以上”“最高”“不超過”“不低于”“不少于”的數額,均包含本數。
本措施施行前,已按相關程序確定支持(包括有連續年限、符合條件但未兌現完畢,已印發實施仍在有效期內的政策條款)的項目,原則上按原政策兌現,除此之外新申請的獎補項目,按本措施執行。本措施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